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成电路众创 空间由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作为主体运营机构,依托厦门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以服务集成电路产业为主,同时为相关的产业的创业者提供一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第三条 集成电路众创空间致力于推动民间科技力量和创新文化的发展,整合人才和资源优势,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 进入集成电路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思,或已有具体创业项目;
(二)项目以集成电路产业为导向,方向包括:光通信芯片、移动智能终端SoC芯片、射频和高端模拟芯片、MEMS器件、数字对讲机专用芯片、绿色节能半导体、数字电视和视频监控芯片、金融和信息安全芯片、导航芯片和LED驱动芯片;LED电路模块和解决方案;光伏电路模块和解决方案;平板显示电路模块和解决方案;导航电路模块和解决方案;微电子应用产品开发、嵌入式软件的相关集成电路相关产业。
(三)项目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第五条 申请流程
(一)申请进入集成电路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向递交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计划书及所需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提交项目评审组讨论决定;
(三)申请批准后,与申请人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为了保障入驻项目得到充分空间以及发展资源,空间同时间在服务项目控制在100家。
第三章 管理及考核
第七条 进入集成电路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进入集成电路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配合科创孵化器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四章 毕业与退出机制
第九条 毕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企业并运营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年营业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或团队人员达到20人以上。
第十条入驻三年以上仍不能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应退出集成电路众创空间管理。
第五章 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在基本信息归档期,由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项目联系人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项目联系人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第十二条 档案建立后,由专人管理,方便填写、保管和查阅。
第十三条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将项目按照孵化阶段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章 企业联络员
第十四条设立初创企业联络员,联络员职责如下:
(一)主动联系、跟踪企业发展情况,每周联络4至5家初创企业,了解他们的现状、问题和需求,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二)负责企业与空间、企业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对接;
(三)解答初创企业的疑难问题,并协助企业联系各职能部门落实相应的服务要求。
(四)每个月、半年或一年,集中汇集企业的发展情况,经分类归纳和整理,分析企业整体发展的进度,制订或调整相应的促进工作的对策。
第七章 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为了形成高效的信息沟通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制定《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集成电路众创空间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