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厦门集成电路设计业的指导意见
关于发展厦门集成电路设计业的指导意见
厦府办〔2008〕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厦门集成电路(以下简称“IC”)设计业,提升电子信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的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集成电路是电子信息产业的基石,IC设计是集成电路产业链中最具创新的重要环节,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特点。根据厦门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情况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特点,优先发展IC设计业。
第三条 以厦门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为基础,发挥“产、学、研”优势,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培育一批IC设计企业,引进国内外有影响力的IC(设计、生产、封装、测试)企业,在“十一五”期间,力争建成国家级“海峡西岸(厦门)集成电路产业化基地”。
第二章 发展原则
第四条 坚持自主创新原则。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不断创新IC设计和IC应用,争取在IC设计开发与系统应用等领域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
第五条 坚持产业化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IC设计企业和电子整机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促进IC设计新产品的产业化推广。
第六条 坚持开放原则。密切跟踪IC设计业发展动态,加强与国内外IC设计业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团队和人员,参与发展厦门IC设计业。
第七条 坚持协作原则。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支持IC设计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电子信息整机企业之间的技术协作和联合攻关。充分发挥政府在IC设计业发展中的协调指导作用。
第三章 重点发展领域与方向
第八条 厦门产业发展急需的技术领域。重点支持如汽车电子、光电与平板显示、多媒体终端、工业控制等相关领域的芯片开发。
第九条 基础类通用电子产品领域。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性能数字逻辑芯片、高速电子开关芯片、高精度温控芯片、高速A/D和D/A芯片、高稳定时钟芯片、低功耗CPU/MPU芯片、DSP等新产品研发。
第十条 消费类电子产品领域。重点支持高压大电流电源管理芯片、大功率低功耗语音芯片、高性能音视频处理芯片、低功耗手机摄像头芯片、高性能无线遥控芯片等新产品开发。
第十一条 高附加值的信息通讯领域。重点支持大容量通用交换芯片、网络处理器芯片、接入控制芯片、射频收发芯片。
第十二条 系统集成领域。重点支持高端SOC芯片,如智能卡系统芯片、可信计算系统芯片、信息安全芯片、多媒体处理器芯片、视觉系统处理芯片、信息终端系统芯片。
第十三条 在设计技术方面,鼓励研究低功耗设计技术、IP复用设计技术、SOC综合设计技术、软硬件协同设计技术等IC设计新技术。
第十四条 在制造技术方面,以晶圆代工厂(Foundry)提供的标准工艺为基础,鼓励研发高附加值芯片应用的特殊工艺技术和兼容标准CMOS工艺的BCD工艺技术。
第十五条 在封装/测试技术方面,鼓励便携式产品和高密度封装/测试新技术的研发,重点支持SOC在线测试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
第十六条 在公共服务技术方面,以现有的EDA工具为基础,鼓励研发基于WEB的EDA工具共享技术,支持研究EDA平台的信息安全技术。
第十七条 在IP核规范和质量表征技术方面,以国内外已有的IP核规范为基础,鼓励研究有利于IP核商用的产品规范与质量表征技术,支持共享IP核的开发和商用IP核的推广。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制定《厦门集成电路产业化基地发展规划》,统一组织,分步实施,发挥厦门对台的区位优势,建立国家级“海峡西岸(厦门)集成电路产业化基地”。
第十九条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不断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积极吸引国内外企业和留学人员在厦门投资设立IC设计公司,推动IC设计业发展。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IC设计企业与电子信息整机企业对接,研发、设计与电子信息整机企业发展相配套的自主创新IC设计产品,推动和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增强厦门电子信息产业的竞争力。重点资助与厦门电子信息整机企业对接项目和新产品产业化项目。
第二十一条 发挥厦门电子信息产业优势,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推动为厦门电子信息整机企业配套的国内外芯片供应商,在厦门设立IC设计企业。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厦门的电子信息整机企业,优先使用厦门IC设计企业研发、设计的芯片。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IC设计企业发展服务外包业务,承接国外公司(或组织)委托的IC设计,积极拓展海外市场。
第二十四条 组织制定“厦门IC设计骨干企业和IC设计产品管理办法”,优先支持经认定的IC设计骨干企业发展和IC设计产品实现产业化。
第二十五条 组织指导厦门IC设计企业申报科技部等国家有关部委的项目,争取国家资金的支持。对获得国家有关部委立项的项目,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IC设计骨干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加强自主创新,提高IC新产品的设计、研发能力。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厦门IC设计骨干企业,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扩大规模,带动和促进IC设计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风险资本、专业投资机构投资厦门IC设计业,引导国有资本和电子信息整机企业投资或参股IC设计公司。
第二十九条 持续投资完善厦门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为IC设计企业提供EDA软件设计验证平台、多项目晶圆(MPW)投片/芯片测试/芯片封装服务平台、技术培训平台、IP库服务平台等综合服务,提升“孵化”厦门IC设计企业的能力。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厦门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组织开展在职IC设计人员的技术培训,为厦门大学、华侨大学等有关微电子专业的学生,提供实践基地,为IC设计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IC设计企业加大高层次的IC设计人才的引进力度,帮助协调解决其户籍迁移、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问题。有关政策按照《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和《厦门市人才引进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发挥厦门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组织IC设计企业与电子信息整机企业等相关企业,开展联谊活动,促进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由厦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